| 在第30个国家递交加入书之后的三个月,保护和促进文化表达多样性公约于3月18日生效。到目前为止已有62个国家递交了公约加入书。作为一个地区性的经济联合体组织,欧洲联盟也加入了该公约。 保护和促进文化表达多样性公约在2005年10月20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上被通过。该公约旨在加强文化、持续性发展和对话之间的联系。公约重申了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强调应当同等对待各种不同文化,公平使用和向世界提供各种不同的文化。公约规定,各成员国享有独立自主地制定文化政策的权利,其文化政策应当以“保护和促进文化表达多样性”和承认文化商品和服务作为“身份、价值和意义的传达手段”的特性为目的。公约因此希望能够为“繁荣文化和在互惠的基础上自由交流创造条件”。 为了鼓励和推动国际文化合作,公约将国际团结一致列为其行动的中心,并号召创立一个自愿性的文化多样性国际基金。另外,各成员方认识到国民社会的基本职责并保证积极参与。 公约将由经选举产生的一个政府间委员会负责实施,该委员会由各成员方的代表组成,公约的最高机构是成员方大会,第一次成员方大会将在2007年6月18日至20日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部举行。 随着公约生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目前正在准备一套全面完整的由7个公约组成的标准文件,这7个公约【包括:保护和存进文化表达多样性公约(2005);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2003);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2001);关于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公约(1972);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口、出口和转让文化财产权的方法的公约(1970);关于在武装冲突的情况下保护文化财产的公约(1954);世界版权公约(1952, 1971)】的内容涵盖了各个方面的文化多样性,特别是文化的两个重要支柱部分,即遗产(包括有形和无形的)和现代创造力。 (摘自国家版权局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