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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盗版光盘最少罚1万,公示期上缴盗版制品不予追究
加入时间:2006-7-17 14:11:07    来源:采集    收藏此页    阅读次数:4153    评论:0条

714新闻出版总署召开2006反盗版百日行动视讯会议,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中宣部、中央政法委、文化部、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国家工商总局、公安部、建设部、监察部决定,自20067151025,在全国开展为期100天左右的集中打击盗版音像和计算机软件制品行动。在反盗版百日行动启动仪式上,相关部门还发布了《关于开展反盗版百日行动的公告》。根据公告,从今年816日开始,经营单位销售100张以下盗版光盘,将视情节处以1万至5万元罚款;销售100张以上盗版光盘,最高将被吊销营业执照。

打击重点

贩卖使用盗版光盘

此次是全国最大一次集中治理行动,将一直持续到今年1025日。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副主任、新闻出版总署副署长柳斌杰介绍,本次行动主要针对四类对象:一是音像和计算机软件制品经营场所,以及相关批发、零售、出租、放映单位;二是销售盗版音像和计算机软件制品的无证经营者以及游商、地摊;三是盗版音像和计算机软件制品生产源头;四是各种音像、计算机软件制品经营场所的主办单位。

本次活动打击的重点是经营、使用盗版光盘的经营场所和单位,以及销售盗版光盘的无证经营者和游商、地摊小贩。

分两阶段

前一个月只查不罚

根据《公告》,本次反盗版活动分为两个阶段,从今天到815,各地文化、版权、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将向辖区内所有音像、计算机制品经营场所张贴《关于开展反盗版百日行动的公告》。各音像、计算机软件制品经营单位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开展自纠活动,将盗版制品主动上缴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并说明情况。公示期内,所有上述单位每周要向主管的行政部门报告自查自纠情况。凡主动上缴盗版制品并说明情况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再追究其责任。8161015,各地相关部门将对辖区内所有音像和计算机软件制品集中经营场所以及批发、零售、出租、放印单位进行执法检查行动。

措施严厉

卖盗版可吊销执照  继续经营盗版不予年检登记  

情节严重追究刑事责任

柳斌杰介绍,在治理过程中,各种音像、计算机软件制品经营场所的主办单位必须分别与文化、版权、工商行政3个行政部门,以及场所的具体经营人签订承诺书,发现盗版光盘后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对于音像、软件制品的经营者,在公示期结束后,一旦在他们的经营场所内发现100张以下的盗版音像、软件制品,各地的文化、版权行政部门将没收违法音像、软件制品,没收他们的违法所得,同时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到5万元的罚款;对于一次经营盗版音像、软件制品100张以上,或者两次因为经营盗版音像、软件制品受到行政处罚的经营者,文化、版权行政部门将吊销其许可证,情节严重的工商部门将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对于参与到办活动的音像出版单位和光盘复制企业,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将对其给予停业整顿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许可证。对经营盗版制品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经营盗版制品涉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2006年底至2007年初,行政许可部门将对各音像出版、复制单位进行年检登记。届时,对公示期结束后继续经营盗版制品的单位,无论数量多少,行政许可部门将依法不予登记或暂缓登记。

加大力度

监察部门首次参与

据介绍,在本次发起反盗版百日活动的十个部委中,国家监察部也在其中;这也是监察部首次加入到反盗版活动中来。柳斌杰介绍,监察部在本次活动中主要是对那些执法不严的行政部门进行监督,并重点对相关行政部门以及国家公职人员参与、从事、纵容、包庇盗版制品制造、销售的不法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对行政部门及其国家公职人员参与、从事、纵容、包庇盗版制品制售活动的行为,可向各级监察机关举报。

重庆版权局公布举报电话

 市民发现盗版情况可以向市版权局举报,举报电话6750272267502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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